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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关于化工研究院(所)安全管理暂行制度

  第二百三十一条 凡用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包括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等均由电气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百三十二条 凡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料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均由仪表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 凡科研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其它固定灭火装置,均由消防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百三十四条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包括过滤式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长管式面具、安全帽、安全带和特殊防护服等,均由工业卫生部门或安技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节 维修与检验

  第二百三十五条 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经常检查,维护管理。除专职维护人员外,其它人员不准乱动。
  第二百三十六条 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第二百三十七条 各种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对所管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第二百三十八条 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废置停用,若确有必要申请拆除,须经安技部门同意,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拆除。
  第二百三十九条 凡经过改革或新设计安装的安全装置,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向安技部门备案。

第四节 防护器具选用与保管

  第二百四十条 根据作业地质、条件、劳动强度和防护器具性能及其防护范围,正确选用防护器材种类和型号,不准超出防护范围进行代用。严禁使用失效的防护器材。
  第二百四十一条 岗位配备的过滤式防毒面具,应和有毒物质的性质相适应。严禁使用防尘口罩代替过滤式防毒面具。空气中氧含量低于19%时(体积比),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代替隔离式面具,使用前应仔细检查。
  第二百四十二条 研究室(车间)应设立急救器材专用地点,并由专人保管急救器材。
  第二百四十三条 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要按《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中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从事电气作业。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棒、绝缘垫和绝缘台等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要定点专人保管。

第十四章 院(所)区内交通管理

第一节 管理组织

  第二百四十四条 为保障院(所)区内运输安全,防止交通运输事故发生,院(所)应建立交通管理组织或指定保卫部门管理交通工作。
  第二百四十五条 院(所)应根据国家《城市、公路交通规则》等规定,制订院(所)区交通管理细则。

第二节 道路

  第二百四十六条 院(所)区大门、路口、交叉路等处应设置按《城市、公路交通规则》规定的信号标志。
  第二百四十七条 院(所)区内路灯应完整,要有足够的照明度。
  第二百四十八条 院(所)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油脂、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冰雪要及时清除。
  第二百四十九条 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因科研需要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事先必须经院(所)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百五十条 道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路边1-2米,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5米,管道净空高度不得低于5.5米,输电线路净空高度不得低于7.5米。
  第二百五十一条 履带车未采取护路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第三节 车辆与车辆驾驶

  第二百五十二条 机动车辆车况要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后方可行驶。
  第二百五十三条 院(所)内使用的机动车辆(电瓶车、翻斗车、叉车等),车况要良好、机件要灵敏可靠,由院(所)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检审,发给检审证后方可行驶。
  第二百五十四条 院(所)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车辆保养修理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和大修,实行三级保养制.严格掌握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检,凡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不准使用。
  第二百五十五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受过专门训练,由院(所)交通主管部门检查,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验审,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第二百五十六条 院(所)内使用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过专门训练,经院(所)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驾驶证方可驾驶。对驾驶员应按特殊工种培训考核,无证不得驾驶。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机动车辆进出院(所)门和转弯处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直线路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机动车辆修理后,在院(所)区内试车,事先需经院(所)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指定道路,挂“教练车”、“试车”牌照,并有专人陪同下进行。禁火区内不准试车。
  第二百五十九条 院(所)自备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应按本制度安全检修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车辆装载

  第二百六十条 机动车辆装载货物应符合以下规定:
  1.载货宽度不超出车厢左右各10厘米、高度从地面算起不超过4米,长度前后共不超过车身2米,超出部分不得拖地。
  2.载货行驶时,后车厢板和所载货物不得遮住本车号牌和尾灯。
  3.载货高度超出车厢时,押运和装卸人员不准躺卧,载货高度超过驾驶室时,必须留出安全乘坐位置。
  4.各种挂车和主车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并安装有效的制动器、防护网、保险链、牌照灯、标灯和刹车灯,车厢宽度不能超过主车,载货高度必须低于主车。
  第二百六十一条 小型车辆载货宽度左右各不超出车厢10厘米,高度从地面算起不超过须捆扎牢固,对随车装卸人员必须留有安全乘坐位置。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拖拉机不准装载和拖运易燃易爆物品,不得进入禁火区。
  第二百六十三条 非机动车辆装载货物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三轮车载货时,前长度、左右宽度各不超出车厢20厘米,后长度不超出车厢0.5米,高度从地面算起不超过1.5米。
  2.手推车载货时,高度从地面算起不超过1.5米,左右宽度不超出车厢10厘米,全长不超过3米,载重不超过500公斤,不准两车共载一物。
  第二百六十四条 各种车辆在院(所)内行驶要执行以下规定:
  1.货车挂车、自动倾卸车、平板拖车、罐车、叉车、机动吊车等,驾驶室外不准乘人
  2.机动车车厢以外的任何部分(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严禁乘人。

第十五章 建筑与安装

第一节 施工组织

  第二百六十五条 院(所)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由承办部门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报主管院(所)长批准。
  1.凡在院(所)区和已建工程区内施工,必须向科管、机动、安技等有关部门办理动土手续,查清拟建区内的地下管网、电缆和水文地质情况。
  2.施工组织设计应分部分项制定工程施工方案(方案中应含安全施工部分),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百六十六条 施工部门的负责人、技术人员、班组长在每项施工前,在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进行安全交底。不经安全交底的项目,不准施工。
  第二百六十七条 凡参加施工的技术人员、职员和工人,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安全规程,否则不得参加施工指挥和作业。
  第二百六十八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技措和大修工程施工,有关焊接作业、罐内作业、电气检修等均按本制度安全捡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经济承包

  第二百六十九条 在建筑、安装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内容和条款,并经安技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百七十条 院(所)内部承包,在合同中应写明甲、乙双方的安全职责和保证完成合同所必须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百七十一条 院(所)对外的承包合同中应写明的事项:
  1.甲、乙双方对安全工作应负的责任。
  2.发生事故后各方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3.乙方应具备必要的安全措施及甲方应提供的方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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