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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关于化工研究院(所)安全管理暂行制度

  第一百九十四条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职工。由医务部门组织定期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院(所)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定具体检查时间。有特殊情况时可随时进行检查。
  第一百九十五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视情况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病疗养等措施,并应优先安排休养、疗养。
  人事部门应根据卫生、安技部门建议,对持有职业禁忌证和过敏证者,应及时调离。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未满18周岁的职工,不得在有毒有害岗位工作。
  第一百九十七条 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必须经省、市级职业病医院或职业病专科确诊。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地治疗和妥善安排,并定期复查。

第十二章 安全捡修

第一节 检修准备

  第一百九十八条 为确保检修安全,编制检查计划应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
  第一百九十九条 检修负责人在检修前(特别是大修前),必须对参加检修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在布置检修项目时,必须落实安全措施,交待安全事项。要组织检修人员做到检修机具齐备,安全可靠。
  第二百条 检修部门的负责人对检修中的安全负责。检修现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安全。
  第二百零一条 检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物质的设备(槽罐、装车、装置、塔釜、管道和沟道等),清洗置换和分析检验,均由设备所管部门负责进行。
  1.清出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物质不得随意排放。
  2.装存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容器,要用惰性气体置换、不准用空气直接置换。
  3.清洗置换的设备、管道,必须进行多点取样分析,取样应有代表性,确保清洗置换安全可靠。
  4.清洗置换的标准和动火手续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进入设备内部检修时,除按防火防爆要求清洗置换外,须用空气置换达到卫生要求(一般含量应在19-22%),有毒气体和粉尘含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
  第二百零二条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物质和蒸汽设备、管道检修,必须采用金属盲板或堵头,将联接的进出管堵断,必要时应拆卸一截。切忌依赖原有阀门而不加盲板、堵头或折断。
  第二百零三条 检验部门和设备所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对检修设备置换清洗的安全可靠性负责。在检修前,要查电气、查物料处理、查置换分析检验。确认合格后方能交与检修人员进行检修。

第二节 罐内作业

  第二百零四条 进入容器、设备(槽车、槽罐、塔釜、装置、沟道等)内部作业,必须办理申请手续并得到批准,要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第二百零五条 入罐前5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经检验符合标准方可进行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要经常分析、检验。
  第二百零六条 检修人员在入罐前有权进行全面检查,并严格执行设备清洗置换分析的规定。做到分析不合格不进;电源、物料未断不进;安全措施不落实不进,没有监护人不进。
  第二百零七条 罐内作业,必须采取妥善的隔离措施,要按设备深度搭设安全梯,配备救护绳索,以保证应急撤离时使用,检修现场由检修部门指派专人监护。
  第二百零八条 罐内作业可视具体作业条件采取通风措施。作业条件较差时,应间歇入罐作业,不得连续作业。
  第二百零九条 罐内作业因故较长时间中断,或安全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入口申请手续。
  第二百一十条 罐内动火.必须按照动火要求进行,动火人离罐时,不得将动火工具留入罐内,以防乙炔、氧气等气体泄漏,聚于罐内构成爆炸危险。
  第二百一十一条 罐内作业完工时,检修人员和监护人员共同检查罐内外确认无疑后,方可交设备所属部门验收。

第三节 焊接作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焊接动火,必须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焊具应符合标准,焊枪的气门要严密可靠,氧气调节器灵敏有效,氧气软管应耐压1.9613MPa(20公斤力/立方厘米,表压),乙炔软管应耐压0.4903MPa(5公斤力/立方厘米,表压)。
  第二百一十三条 乙炔发生器,应装有防爆膜和挂链。乙炔发生器和焊枪之间必须装有安全水封。
  第二百一十四条 乙炔装置(含乙炔气瓶)和氧气瓶应分开放置,相距不少于7米,距明火不少于10米(水平距离)。乙炔气瓶只能立用,不能卧用,必须装设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在高压电线和各种管道下,禁止放置乙炔装置。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电焊工具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焊机电源要设独立电闸。
  2.电焊机二次线圈和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3.一次线路和二次线路必须完整,并易辩别,绝缘良好。
  4.焊钳夹把绝缘必须良好,必要时应有护手档板。
  第二百一十六条 电焊工作业时,不得任意移动防护接地设备,在潮湿场所、地沟、槽罐内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采取防止触电的措施,在多人交叉作业场所进行电焊,要设防弧遮板,以防弧光伤害。

第四节 电气检修

  第二百一十七条 电气检修,必须按原电力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第二百一十八条 非电工和无证者不得从事电气工作,电气作业须两人以上进行。
  第二百一十九条 凡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器检修工作票制:
  1.院(所)供电部门的检修严格执行唱票制。工作票制指定专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
  2.院(所)非供电部门的电气检修,工作票应由工作电工办理,电气工程师审查,部门领导批准。
  第二百二十条 停电设备线路验明确认无电压后,应装接地,接地线应以裸铜线为宜,并三相短路,以防突然来电伤人。在已断开电源的设备(如开关、隔离开关、保险器等)上工作时,应根据要求在设备的两侧接地或分段接地。
  第二百二十一条 装、拆接地线时,应按电气操作规程进行。
  第二百二十二条 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作业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第二百二十三条 必须在停电电源开关把上挂好“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醒目标志牌,除专人挂牌外,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或送电。禁止带电检修作业。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和监护人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百二十四条 外线、杆、塔、电缆检修,作业前必须全面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进行作业。
  1.变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面做好标志,设专人监护,以防误登杆、塔。
  2.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点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3.对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邻近电缆。
  4.遇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同杆、塔多回线中进行部份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5.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以及在杆、塔上作业时,必须认真检查并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第二百二十五条 手提灯电压不得超过56伏,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地点工作时,行灯电压应为12伏,电动工具的电源引线应采用坚韧橡皮包线或塑料护套软线。
  第二百二十六条 停、送电按规程或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节 其它检修作业

  第二百二十七条 高处作业、土石方工程、起重吊装作业等均按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安全装置与防护器具管理

第一节 范围

  第二百二十八条 凡在科研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安全联锁装置、事故停车装置、高压设备的防爆泄压装置、低压真空的密闭装置、防止火焰传播的隔绝装置、起重设备的行程和负荷限制位置、电气设备的过载保护装置、机械运转部分的防护装置、火灾报警固定式装置、灭火装置以及危险气体自动检测装置、事故照明安全疏散设施、静电和避雷防护装置等均属安全装置,都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第二百二十九条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氧气呼吸器,防护眼镜、耳塞、防毒口罩、特种手套、防护服、绝缘、绝缘手套、绝缘胶鞋、绝缘台(垫)等均属防护器具,必须正确使用,妥善保管。

第二节 管理分工

  第二百三十条 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包括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起重设备上的负荷行程限制装置等均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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