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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关于化工研究院(所)安全管理暂行制度

  第二十条 设计部门安全职责:
  1.在工程设计时,必须贯彻执行安全技术、工业卫生、“三废”治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的原则。
  2.负责对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设计。
  3.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防爆、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规范、规程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 供销运输部门安全职责:
  1.做好仓库和危险物品的安全防火以及气瓶的安全管理工作。
  2.按照交通安全规定,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认真做好车辆的维修保养,确保安全行驶。
  3.及时供应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的设备和材料。
  4.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发放等工作,严格执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
  5.协助保卫部门处理交通事故。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安全职责:
  1.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支出和合理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2.监督劳动保护用品、保健费用和清凉饮料经费的使用。
  3.严格掌握工伤费用的报销,未经安技部门同意的与工伤等有关费用不予支付。
  第二十三条 人事部门安全职责:
  1.协同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特殊工种的培训、考核。
  2.及时组织安排新职工入院(所)的安全教育。
  3.负责或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禁忌症职工的安排和调整工作。
  4.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注意劳逸结合。
  5.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工伤、职业病鉴定工作。负责做好因工伤亡的善后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教育部门安全职责:
  1.在制订全院(所)教育计划中应同时安排安全技术教育内容,以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
  2.负责组织职工的安全技术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 环保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规定,负责“三废”管理工作。
  2.参加工程项目(新建、扩建、改建、扩试、中试和科技成果转让等)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试运转工作。
  3.参加科研成果鉴定、转让和技术开发中的环境保护、“三废”治理技术问题的研究和讨论。
  4.负责“三度”监测和实行工业卫生监测。组织编制“三废”治理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按期执行。
  5.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的管理、“三废”排放超标缴费、赔款和罚款等事宜。
  第二十六条 医务、工业卫生部门安全职责:
  1.组织定期体检,认真做好职业病的防治工作。
  2.对工伤人员及时进行救护,协助医疗部门对工伤、职业病提出鉴定性意见。
  3.做好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工业卫生监测(或委托环保部门代行监测)。
  4.负责防暑降温药物的供应。
  5.负责医疗事故和食物中毒事故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保健食品、清凉饮料、防暑防冻用品的供应和发放。
  2.做好食堂、宿舍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3.做好生活用锅炉、炊事机械、清洁卫生机械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一节 入院教育

  第二十八条 新职工、培训实习人员、合同工、外包工、临时工等入院(所)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第二十九条 一级教育:由人事、教育部门组织,安技部门进行教育。内容为,有关安全生产法令和规定,院(所)的科研特点和对安全的特殊要求,一般安全知识和典型事故案例。
  第三十条 二级教育:由研究室(车间)主任或专(兼)职安技员进行教育。内容为:科研特点、安全技术规程、安全规章制度、重大事故教训和预防措施等。
  第三十一条 三级教育:由专题组(工段、班组)长或安全员进行教育。内容为:专题组(工段、班组)的工艺和设备,岗位操作法,易燃易爆危险部位,有毒有害物质的特性,事故案例,安全装置,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方法等。
  第三十二条 院(所)内部人员调动,干部参加劳动和脱离岗位半年以上重返岗位者,均须重新进行二级、三级安全教育。
  第三十三条 凡来院(所)参观、学习人员,由接待者负责讲解一般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节 专业教育

  第三十四条 从事电气、锅炉、压力容器、起重、焊接、车辆〔船舶)驾驶、爆破、气瓶检验和充装以及使用剧毒物质、放射性物质的操作等特殊工种,由主管部门进行专业安全教育和训练。必须按规定经考试合格领得作业证,方可从事作业。
  第三十五条 对特殊工种以及中试、生产性车间、机修动力部门的操作人员,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

第三节 日常教育

  第三十六条 各级领导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组织纪律教育,增强法制观念,使职工自觉遵章守纪,履行安全职责。
  第三十七条 中试、生产性车间和机修动力部门的操作人员,由所在部门组织安全教育和考试(或考核),成绩报安技部门审核发给作业证,方可独立操作。
  第三十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末遂事故时,各分管事故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第三十九条 安技部门可广泛利用幻灯、广播、黑板报、安全简报、图片展览、电影、电视、录像等多种形式,经常地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第四十条 试验、生产性装置大修时,安技部门应督促主管检验部门进行开、停车前后以及检修中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 重大危险性作业开始之前,施工部门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和安全规定,经安技部门审核后,逐条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否则不得作业。
  发现不按措施执行或违章作业,应及时制止并予批评教育,如坚持不改,则停止其工作,经教育认识提高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四十二条 对重大事故责任者,由安技部门或事故调查小组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安技部门对责任者进行离岗安全教育。离岗教育期间,要给予适当经济制裁。

第四节 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知识考核

  第四十三条 院(所)对职工应定期组织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考核。
  1.中层干部、科技人员、机关干部的考核,由人事、教育、安技部门组织进行。院(所)领导和安技部门的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考核。
  2.特殊工种的考核,分别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安技部门负责督促、检查。
  3.中试、生产性车间和机修动力部门操作人员的考核,由研究室(车间)领导负责组织进行,安技部门负责督促、检查。
  第四十四条 各类人员的考核成绩,应记录、存档,并记录在安全作业证内。

第四章 安全捡查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四十五条 安全检查是保证科研安全的重要手段,它的基本任务是发现危险、查明隐患,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作业.防范并整改隐患。
  第四十六条 院(所)的安全工作除进行经常检查外,每年还要进行群众性普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
  第四十七条 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并且必须建立由院(所)长负责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加强领导,做好检查工作。
  第四十八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查领导、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
要依靠群众,边查边改.并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第四十九条 各上级有关部门和院(所)级组织的检查人员有权要求受检单位提供安全、劳动保护工作情况和资料,有权调查询问和召开座谈会,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有权对隐患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向上级报告。对对抗检查者,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节 组织与形式

  第五十条 院(所)安全检查,由院(所)长组织院(所)领导、各研究室(车间)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每年不少于四次。
  第五十一条 研究室(车间)安全检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技术员、安全员、班组长进行,每月一次。
  第五十二条 院(所)对锅炉、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装置、起重设备、运输车胎以及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设备、器具分别进行专业检查。
  第五十三条 院(所)每年应对防暑降温、防雨、防洪、防雷、防风和防冻等工作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第五十四条 专业检查和季节检查由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除上报外,应抄送安技部门。
  第五十五条 岗位操作人员,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认真写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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