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研究院(所)安全管理暂行制度
(1985年10月14日以(85)化科字第911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为贯彻与落实各项安全法令、规程和条例,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在科研(含中试、试生产、小生产——下同)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化学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化工系统的研究院(所)。
第三条 各化工院(所)应重视安全科研,要为各项工作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实行安全、文明科研。
第四条 安全科研重在预防。院(所)必须全面加强安全管理,采取一切可能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 院(所)对科研、设计、建设和科研性生产,以及科技成果的转让推广,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的各项安全法令、法规、规定、条例和标准。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六条 院(所)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都要贯彻“管科研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文明的科研负责。
第七条 安全工作,人人有责,院(所)每个职工都要在各自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安全职责。
第八条 院(所)应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成立安全技术委员会或安全领导小组。
第九条 院(所)必须建立院(所)、研究室(车间)、专题组(工段、班组)三级安全管理体系。院(所)长对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室(车间)主任、专题组(工段、班组)长在管辖范围内对安全工作各负全面责任。
各级专职安技干部原则上应由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第二节 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第十条 院(所)长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法令和法规,对本院(所)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副职和总工程师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安全工作负责。
2.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科研安全规章制度、安全奖惩条例、安全技术规定、安全技术实施计划及长远规划。
3.组织全院(所)性的安全大检查,对存在的重大隐患组织有关单位整改。
4.组织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研究室(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1.对本室(车间)在科研中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劳动保护工作的法规、法令以及院(所)的制度。
2.组织制订和修订本部门的安全实施细则,经院〔所)长批准后,认真贯彻执行。
3.按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负责组织实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4.组织制定临时任务和大、中、小修的安全措施,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执行,并负责现场指挥。
5.把安全工作贯穿到每个具体环节中去,做到安全科研,每月至少认真检查一次安全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具体措施消除隐患。
6.负责对本部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并与安技、教育、人事部门共同做好安全考核工作,对合格的操作人员发给作业证。总结、交流安全工作经验,做好基层安全员的调整、充实、培训工作。
7.组织并参加各类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发生重大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专题组(工段、班组)长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院(所)、研究室(车间)有关安全科研的规章制度和决定。对有毒、有燃烧爆炸危险的专题,在开题前应订出专题研究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设立必要的安全设施。
2.组织本组职工的安全活动,并负责进行安全教育。
3.搞好安全设施和设备检查维护工作,保持工作场所整齐清洁,做到安全、文明科研。
4.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正确使用和保管各种防护器具。
5.组织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处理。
6.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参加调查、分析并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研究室(车间)、专题组(工段、班组)安全员职责:
1.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协助领导做好安全工作。
2.做好新调入人员的二级、三级安全教育,组织开展安全活动。
3.参加制订、修订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
4.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情况,发现违章作业,及时纠正或制止,遇有重大险情,应立即报告领导处理。
5.负责工伤事故的管理,参加各类事故调查分析,并落实防范措施。
6.督促和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
7.参加新建工程中的安全技术装置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及其竣工试运转检查。
第十四条 职工安全守则:
1.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对违章作业者应予以劝阻。
2.坚守岗位,精心操作,严格控制工艺条件,按时正确地填写原始记录。
第三节 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部门安全职责:
1.协助院(所)长组织推动科研中的安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劳动保护、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制度和规定。组织制订、修订全院(所)性的安全规章制度。
2.参加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按期执行。
3.会审有关部门制订、修订的科研安全制度和安全技术规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组织、参加全院(所)性的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落实工作。
5.配合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技术讲座,负责院(所)一级安全教育、并督促各部门做好二级、三级安全教育。
6.参加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扩试、中试和转让的科技成果等)和重点科研项目中安全技术、工业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试运转工作。
7.参加科研成果鉴定、转让和技术开发中的安全技术问题的研究和讨论。
8.督促并检查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作业。
9.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和因工伤亡事故的管理,参加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
10.按规定组织制订劳动保护用品、保健费用和防暑饮料的发放标准。负责防护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梯、特殊防护胶鞋等)的监督管理。
11.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协助解决问题,发现违章有权制止,情况紧急,可先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报告领导处理。
12.组织开展安全活动.总结交流推广安全先进经验。合理使用安全奖励基金。
第十六条 保卫、消防部门安全职责:
1. 组织制订、修订防火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加强防火宣传教育,组织专业和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负责消防器材的计划、配备和维护管理工作。
3.负责院(所)的交通管理工作和对剧毒物品、炸药、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的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审批吸烟室、生火取暖,烤烧物料和禁火区域动火等工作。
5.负责火警、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的管理,参加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6.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防火、保密、保卫、安全检查,对重大隐患要报告院(所)长,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 科研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组织制订、修订有关科研的安全工作条例和规程。
2.负责安排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的科研工作〔含专题的、行业现存的和本院(所)的。〕有计划地解决重大问题。
3.会同有关部门审定科研中的尘毒危害性和防火、防爆等级。
4.负责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汇总上报,并督促实施。控制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不准挪作他用。
5.组织课题技术总结、鉴定以及讨论模试、中试方案时,必须要有安全技术、工业卫生内容。
6.严格执行安全技术、工业卫生、“三废”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即三同时)的原则。
7.负责科研事故和原料、成品(含试验产品)质量事故的管理。参加其他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机械动力部门安全职责:
1.负责院(所)各部门的机械、电气、仪表、设备、工艺管道、通风、排风装置和建筑、构筑物的管理,使其处于完好状态。对不安全的部件要及时组织检修或更换。
2.组织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高压管件、热力管道、电器、动力的安全装置等的检查、校验和管理工作。
3.负责和指导制订并审批各种机械、设备和器具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验、安全检查制度和各技术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4.组织特殊工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考核和发证工作。
5.负责设备事故和设备检修质量事故的管理。参加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基建部门安全职责:
1.监督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扩试、中试以及科技成果的转让属于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的施工项目,并负责组织竣工验收,使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
2.负责制订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措施和组织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
3.做好工程施工承包各方的联系配合工作。承包合同必须有具体的安全内容,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和对伤亡事故处理的原则。
4.负责工程质量事故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