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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文物征集保护管理规定

  各地、市级邮电单位,也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九条 各级文物征集组织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组织对辖区内邮电文物的普查、挖掘、保护和管理,并代行征集、整理、鉴别属于部定征集范围内的邮电文物,分批分期报送部馆、省馆收藏,在省馆未建前,管理局应当指定收藏单位。
  下级文物征集组织,应当接受上级文物征集组织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文物分类

  第十条 邮电文物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即部馆收藏一类文物,省馆收藏二类文物。
  第十一条 一类邮电文物范围是:
  一、同种邮电文物在历史上时间最早的;
  二、在全国是唯一的邮电文物;
  三、同种邮电设备、用具、物品在全国首批或第一个研制生产,或者第一个在通信中使用的;
  四、同种邮电设备、用具、物品在历史事件中发挥过特殊作用或者有意义的;
  五、在中国邮电历史上有重要意义的声像、手稿等史料;
  六、邮票设计原图原稿印板印模;
  七、革命战争时期的邮电文物;
  八、国际邮电活动中国外赠送具有文物价值的礼品;
  九、其他需要部馆作为文物保存、展示的物品:
  (一)各级邮电部门发行的首日封、纪念封、明信片、邮折等邮品;
  (二)各级邮电部门印制发行的电话磁卡、IC卡等电信业务卡;
  (三)邮电部颁发的规章制度,各管理局、部属局级单位出版的图书、报刊;各级邮电部门出版的史志图书。
  第十二条 二类邮电文物范围是:
  一、除一类文物外,在本地区邮电工作中使用过,省馆展示需要的邮电设备、用具、物品;
  二、在本地区邮电历史上有意义的声像、手稿等史料;
  三、省馆需要收藏、展示的其它文物、史料。

第四章 文物普查

  第十三条 为查清全国邮电文物分布状况,为文物征集、保护和依法管理打下基础,各级邮电单位应当根据各级文物征集组织的部署和要求,积极支持做好文物普查、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 普查的范围和对象,主要是辖区内各级邮电单位和部门的工作场地、办公角落、仓库、档案部门等收存的各种历史遗存物件。对于流散在社会上的邮电文物线索,也应当进行调查、掌握和登记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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