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由法律政策研究室管理。
第三条 检察委员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和案件材料是否符合标准提出意见;
(二)对提交讨论的事项和案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
(三)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提出审核意见;
(四)承担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及归档工作;
(五)对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进行催办;
(六)负责对检察委员会讨论事项的总结和案例编纂工作;
(七)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检察委员会秘书处对承办部门经主管检察长决定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应当登记。
第五条 检察委员会秘书处收到拟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文件后,应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试行)》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条件的,应当按照标准格式印制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要求有关承办部门补充。
对于决定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重大事项或重大疑难案件的议案,检察委员会秘书处责成专人进行研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
第六条 检察委员会秘书处应将拟定的会议议程和承办部门的报告呈报检察长审查决定。
第七条 会议议程确定后,检察委员会秘书处应事先将会议议程通知有关承办部门,并将会议议程和会议材料分送检察委员会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
检察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统计检察委员会委员到会人数,并在会前将出席、缺席委员名单提供给主持会议的检察长。如果与会委员不足半数,应及时报请主持会议的检察长决定推迟会议。
第八条 检察委员会秘书处指定专人承担会议记录工作。
检察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整理会议纪要,草拟检察委员会会议决定稿,并在闭会后及时将会议纪要稿呈请检察长或主持检察委员会的副检察长审签,将检察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稿送办公厅审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