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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试行)》的通知[失效]

  文件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对过去和现在有关情况的总结概述;
  (2)对有关情况的具体分析、分类研究等;
  (3)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4)解决问题的具体设想或措施。
  起草情况报告的重要内容包括:
  (1)事项缘由及背景;
  (2)文件起草与修改过程;
  (3)对有关问题的说明。
  起草情况报告必要时应当附有重大、典型案例材料等附件。
  第六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司法解释文件,应当有司法解释草案及起草情况报告。起草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司法解释议题来源及有关背景;
  (2)起草与修改过程;
  (3)征求有关部门或专家意见的情况;
  (4)对有关问题的具体研究意见及理由。
  第七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有书面报告。
  第八条 刑事案件(包括本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决定逮捕、移送起诉以及刑事申诉、抗诉案件等)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案件来源;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诉人等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
  (3)诉讼过程;
  (4)案件事实与证据;
  (5)主诉、主办检察官意见及法律依据;
  (6)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
  (7)其他有关部门或专家意见。
  刑事申诉案件报告,还应当有原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情况;申诉理由、依据及要求等。
  第九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刑事案件,案件报告还应当包括:
  (1)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内容,提请抗诉理由及申诉理由;
  (2)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情况及意见;
  (3)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意见。
  第十条 民事、行政等抗诉案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案件来源;
  (2)当事人基本情况;
  (3)审查认定的事实;
  (4)诉争要点;
  (5)诉讼过程;
  (6)申诉主张及反驳意见或者省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理由、证据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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