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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
 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试行)》的通知
 (高检发研字〔199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封面格式样本;
     2.《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规则》。

                         1999年12月30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案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效率,确保议事质量,规范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应当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条规定的内容。
  第三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承办部门、检察委员会委员等提出议案草案、书面报告,报主管检察长审批。
  第四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应当主题明确,内容清楚;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五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重大事项,包括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检察工作经验总结,对检察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报告等事项,应当有文件草案及起草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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