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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的精神,扩大吸引外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用国产设备,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注(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63号)的规定,对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投资项目,属于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投资项目,也适用有关投资抵免的优惠规定。)
  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
  对上述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二、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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