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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失效]

  第七条 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第二章  标签审核

  第八条 化妆品标签审核,是指对进出口化妆品标签中标示的反映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份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符合性检验,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标签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进行审核。
  第九条 进出口化妆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在报检前90个工作日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机构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第十条 申请进出口化妆品标签(以下简称化妆品标签)审核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式3份):
  (一)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二)化妆品功效及其相关证明材料、检验方法;
  (三)产品配方;
  (四)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五)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六)化妆品标签样张6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七)申请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的,应提供进口国(地区)对化妆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八)其它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化妆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相应的、具有代表性的样品,其数量应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合并提出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但每种标签必须提交6套样张:
  (一)成份、工艺相同,规格不同的;
  (二)成份、工艺相同,包装形式不同的;
  (三)成份、工艺、规格及包装形式相同,外观不同的。
  第十三条 化妆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标签所标注的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份等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二)标签的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进口化妆品是否使用正确的中文标签;
  (四)标签是否符合进口国使用要求。
  第十四条 进口化妆品标签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出口化妆品标签按照进口国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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