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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8月10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1日)废止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
 (第21号)


  现发布《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二000年二月十七日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或口腔粘膜,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
  (一)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
  (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
  (三)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要求检验的。
  第四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进出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后方可报检。
  第六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分级监督检验管理制度,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出口化妆品分级管理类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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