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移民外迁补助费的审批:政府组织外迁的,由重庆市按照移民外迁安置实施规划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审批;自找门路外迁的,由重庆市按照《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基本预备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三峡建委移民局按批准文件列入重庆市年度移民计划。
第十二条 迁入地管理的移民外迁资金,由迁出地与迁入地政府按《通知》规定签定移民外迁安置协议,三峡建委移民局按年度计划代重庆市向有关省(市)拨付,年终统一与重庆市移民局结算,纳入重庆市包干基数。库区农村移民迁出县,每年应与重庆市移民局办理移民外迁资金结算。
第十三条 迁入地政府应加强对移民外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明确管理机构,在银行专户存储,并设专人负责。迁入地省(市)以下各级移民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经省(市)政府负责外迁移民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三峡建委移民局,并抄送重庆市移民局。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由三峡建委移民局按统一标准制发。
第十四条 按规定应当发给移民个人的移民外迁资金,必须足额发给。属于各级政府统筹使用的资金,必须用于移民外迁生产、生活安置相关的项目建设,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克扣移民外迁资金或用于其他与移民无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 迁出地与迁入地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移民资金个人使用部分的指导,宣传、教育群众艰苦创业,发展生产。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移民外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接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挪用移民外迁资金,或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追究直接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重庆市以及接收重庆市外迁移民的有关省(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三峡建委移民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峡工程正式开工以来三峡工程工程重庆库区已经出市外迁的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