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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2000年1月30日 财税字〔2000〕8号)


中国证监会:
  你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函》(证监函〔1999〕29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了继续扶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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