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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第七条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应当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的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第三章 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

  第十条 高等学校可以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制定外国留学生招生办法,公布招生章程,按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名额不受国家招生计划指标限制。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对外国留学生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以人民币计价收费。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专业应当是对外开放专业。为外国留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必须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到我国高等学校学习、进修的外国公民,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符合入学条件,有可靠的经济保证和在华事务担保人。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申请来华学习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录取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可使用汉语接受学历教育者,应当进行汉语水平考试。
  第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的录取由高等学校决定。高等学校应当优先录用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高等学校可以自行招收校际交流外国留学生和自费外国留学生。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可以接受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转学的外国留学生,但应当事先征得原接受学校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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