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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和方法的会计处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改变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和方法的会计处理规定
 (财会字〔2000〕4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改变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和方法的会计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财政部
                          2000年3月10日
  最近,我们收到一些上市公司来函,询问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9〕35号)文件(以下简称“财会字〔1999〕35号”)时,改变了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经研究,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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