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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印发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的通知

审计署关于印发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的通知
 (审纪监发〔20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解放军审计署,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南京审计学院:
  《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业经国务院领导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审计署机关及各派出机构从2000年3月1日起执行。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要结合实际情况,依照本规定精神,制定相应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组织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2000年1月28日
           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

  严格审计纪律,加强审计机关的廉政建设,对于加大审计力度,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有效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具有重要的保证作用。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从严治理审计队伍”和审计机关在经费上不得依附于被审计单位的指示精神,为保证廉洁从审,维护审计机关的良好形象,现就加强审计纪律作出如下规定:
  一、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机构实行审计外勤费用自理,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如下审计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安排住宿。异地审计,一般由被审计单位所在地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的住宿标准,本着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安排住宿,或由审计组视具体情况自行安排。因特殊情况确需在被审计单位住宿的,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就餐和宴请。因特殊情况确需在被审计单位就餐的,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三)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审计工作所需交通工具,由审计机关自行解决。确因审计工作需要临时使用被审计单位交通工具时,要据实付费。
  (四)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五)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通讯工具和办公用品。
  (六)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七)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八)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二、对违反上述纪律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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