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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现住房面积标准核定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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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职级              │住房面积│住房控制│
│    │                   │标准  │面积标准│
├────┼───────────────────┼────┼────┤
│    │科级以下               │60  │70  │
│    ├───────────────────┼────┼────┤
│ 国家  │正副科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70  │80  │
│公务员 │科员、办事员             │    │    │
│    ├───────────────────┼────┼────┤
│    │副处级                │80  │90  │
│    ├───────────────────┼────┼────┤
│    │处级                 │90  │105 │
│    ├───────────────────┼────┼────┤
│    │副司(局)级             │105 │120 │
│    ├───────────────────┼────┼────┤
│    │司(局)级              │120 │140 │
├────┼───────────────────┼────┼────┤
│    │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60  │70  │
│    │的普通工人              │    │    │
│    ├───────────────────┼────┼────┤
│ 机关工 │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70  │80  │
│ 勤人员 │5年)以上工龄的初、中级工、普通工人 │    │    │
│    ├───────────────────┼────┼────┤
│    │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         │80  │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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