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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

  (二)不如实向贷款人提供其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款余额等资料;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用途;
  (四)未经贷款人同意,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
  (五)未按贷款人要求办理有关保险手续;
  (六)不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
  (七)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八)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资金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和财务活动的监督;
  (九)未经贷款人同意,向同一辖区内的我行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申请贷款;
  (十)抽逃出资、隐匿、私分、违法出让、不合理低价变卖财产而影响贷款的安全;
  (十一)在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债权、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未按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措施;
  (十二)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在财产继承范围内履行借款合同;
  (十三)违反本办法和贷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贷款人有本法第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时,贷款人应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中止借款人提取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三)按规定处以罚息;
  (四)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五)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清偿贷款本息;
  (六)依法追究保证人代偿贷款本息;
  (七)贷款人认为适当的其他处置方式。
  第二十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应当向借款人或保证人追索应偿还的部分;其价款超过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二十一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优先清偿担保债权。
  第二十二条 贷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住房信贷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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