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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

  (二)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它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管理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
  (四)财政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核准的借款前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借款前一个季度的财务报表;
  (五)贷款人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人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
  (六)符合规定的购买商业用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有效文件;
  (七)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及抵押物估价文件;
  (八)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及其资信证明;
  (九)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按规定程序,指定调查人员调查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对企业法人贷款购置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的,调查人还要按有关规定,对其经营、效益及还款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四条 银行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调查报告及所依据的资料、文件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在调查、审查的基础上,由银行有权人审批贷款。
  第十六条 贷款人同意贷款的,应当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企(事)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贷款后,贷款人要监督借款人按购房合同付款。其贷款及利息采取按季分期偿还的方式的,贷后管理比照商品房开发贷款的操作方式执行;自然人贷款的发放程序、本息偿还、贷后管理比照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的操作方式执行。

第六章 债权保护

  第十八条 贷款人在申请和使用贷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等资料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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