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纳税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利润水平等因素,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类逐户核定其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九条 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类排队,认真测算,并在此基础上,按年从高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
第十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列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
│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7 ̄20 │
├───────────────────┼──────────────┤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10 ̄20 │
├───────────────────┼──────────────┤
│饮食服务业 │10 ̄25 │
├───────────────────┼──────────────┤
│娱乐业 │20 ̄40 │
├───────────────────┼──────────────┤
│其他行业 │10 ̄30 │
└───────────────────┴──────────────┘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第十一条 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