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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企业自行招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初审机关的初审意见;
  (二)申请书,内容包括:组建时间、人员结构情况,专家支持系统和计算机、信息网等配置情况,招标业绩综述;
  (三)招标代理机构章程;
  (四)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原批准机关的确认章);
  (五)内部机构设置情况;
  (六)其他有关招标代理机构的文件。
  第八条 申请甲级招标资格,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机电设备招标业绩。近3年机电设备招标业绩累计在8亿元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招标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70%。
  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设备的招标业务。
  第九条 申请乙级招标资格,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3年以上机电设备招标业绩,近3年机电设备招标业绩累计在3亿元以上: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招标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60%。
  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设备的招标业务。
  第十条 新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与已获得招标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合作招标1年、金额达1亿元以上的,可以申请乙级预备资格。取得乙级预备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独立从事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 国家经贸委接到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申请后,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者,颁发《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证书》(以下简称《甲级证书》)、《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证书》(以下简称《乙级证书》)、《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证书(预备)》(以下简称《预备证书》)。《甲级证书》、《乙级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预备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有效期届满2个月前向国家经贸委提出复审申请。国家经贸委接到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申请后,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资格等级条件的,重新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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