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铁道部
关于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0年二月十四日 计价格〔2000〕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各铁路局:
为规范铁路客运价格秩序,减轻旅客和社会负担,经研究,现将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路运输企业设立的售票点(包括在铁路车站以外地区新增设的售票点、临时开办的移动售票点,以及开办异地售票业务的售票点,下同)销售铁路客票,都要严格按照1995年9月《国家计委、
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客运价格的通知》(计电〔1995〕126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凡送到最终订票单位、旅客的车票(指旅客已事先预订,并在旅客指定地点付款取票),送票费每张不得超过5元;送到距车站3公里以外集中取票点的车票(指旅客已事先预订,并在铁路运输企业指定自办取票点付款取票),送票费每张不得超过3元。铁路运输企业收取送票费时,必须向被收费人出具统一由铁路局(分局)印制的“送票费”杂费票据,所收送票费按杂费管理办法列缴。
在铁路运输企业设立的售票点直接出售的车票,一律不得在国家规定票价外加收任何费用。铁路合同订票单位、集中取票点不得在票价外重复收取送票费和其他任何费用。铁路运输企业没有发生送票业务的,不得收取送票费。
二、铁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包括铁路多经、集经等非运输主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经铁路主管部门(铁路局或铁路分局)批准,并在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开办的铁路客票代理销售点,代理销售铁路客票可收取“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其收费标准每张客票最高不得超过5元。利用铁路订票系统(包括微机网络、电话等订票系统)订票,在代售点出票时,代售点可收取“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铁路企业不得再向旅客或代售点收取送票费或其他任何费用。除此以外,代售点不得在国家规定的票价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代售点收取服务费时,必须向旅客出具经税务部门批准的“全国服务业统一发票”或税务部门批准的专用票据。
销售服务费应全额作为代理售票点的营业收入,铁路运输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参与收入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