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7日)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18号)


  现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多吉才让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