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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7)第7号--废止<关于印发《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8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
 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
 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的通知
 (银发〔2000〕5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税务局,各外贸中心,各有关总公司:
  为贯彻《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中扶优限劣的精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订了《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外汇局各分支局、各地外经贸部及各地国家税务局。
  特此通知。

附件: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0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       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的规定,为了扩大出口,扶优限劣,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出口收汇达标企业、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系指按《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中确定的标准,在年度考核评定时,根据出口收汇业绩对各出口企业评定的等级称号。
  第三条 为鼓励大型企业出口,凡年度出口额在2亿美元以上(由外经贸部提供详细名单)且出口收汇率达到85%、交单率达到80%的企业,视同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第四条 对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给予通报表彰(登报),并通报海关、税务、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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