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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输欧盟工业家配额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输欧盟工业家配额
 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
 (〔2000〕外经贸管纺函字第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部EDI中心,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
  《输欧盟工业家配额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一年以来,规范了欧盟工业家配额的申领和使用。但也有部分企业申领的工业家配额未能使用,也未及时上交。为进一步加强管理,避免少数企业占用、浪费工业家配额,影响工业家配额转为正常配额使用,现将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欧盟工业家配额的上交
  企业获得欧盟工业家配额后,应抓紧成交,如确因市场变化等原因使用不完,应按时上交剩余数量。
  对于使用不完的欧盟工业家配额,招标类别配额须于当年8月31日前上交,非招标类别配额须于当年9月30日前上交。地方企业通过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上交外经贸部,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直接上交外经贸部。招标类别配额上交后,中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罚则
  (一)对于招标类别工业家配额,如企业违反《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于非招标类别工业家配额,如企业申请的欧盟工业家配额使用率未达到90%,且又未按时上交,则视为浪费配额,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1、对10月1日至10月31期间上交的企业,取消其下一年度所有类别欧盟工业家配额的申请资格;2、对11月1日以后上交或配额年度当年未上交的企业,取消其所有类别欧盟工业家配额的申请资格2年。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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