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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欧盟禁止销售PVC制造的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玩具有关问题的通知

  35、在欧盟委员会采用所建议的法令和被成员国实施的时期内,为了确保对整个欧盟内儿童健康的持续高水平的保护,消除三岁以下儿童面临的含有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软PVC玩具和儿童用品所造成的严重危害,必须立即禁止这些产品投放市场。
  36、为了阻止现有使用的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对儿童健康造成威胁,所有的相关的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应被包含在决议中。
  37、这个决议制止相关的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增塑剂的使用,同时,也应允许它们可以以0.1%的含量存在,但这个比例是被允许的最高值。
  38、这个决议的有效期是3个月,如果必要,可以延长。
  39、根据法令92/59/EEC的11(3)条,成员国应该在10天之内采取所有的必要措施实施决议。
  40、这个决议所提供的措施与紧急状态委员会的意见一致。
  已经采用这个决议:

                 第1条
  这个决议用于玩具及儿童用品:
  --全部或部分用PVC软塑料制造,所含下列物质的一种或多种的重要超过0.1%。
  --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
  --DEHP: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
  --DNOP:邻苯二甲酸正辛酯
  --DIDP:邻苯二甲酸异癸酯
  --BBP:邻苯二甲酸丁卞酯
  --DB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可能被三岁以下儿童放入口中。

                 第2条
  此决议的目的:
  --玩具指的是用于儿童玩耍的产品
  --儿童用品指任何为便于儿童入睡、放松、喂养或吸吮的产品

                 第3条
  成员国应禁止在市场上投放与第一条有关的玩具及儿童产品

                 第4条
  成员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此公告发布10天之内服从决议。

                 第5条
  此决议一直使用至2000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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