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在欧盟委员会采用所建议的法令和被成员国实施的时期内,为了确保对整个欧盟内儿童健康的持续高水平的保护,消除三岁以下儿童面临的含有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软PVC玩具和儿童用品所造成的严重危害,必须立即禁止这些产品投放市场。
36、为了阻止现有使用的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对儿童健康造成威胁,所有的相关的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应被包含在决议中。
37、这个决议制止相关的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增塑剂的使用,同时,也应允许它们可以以0.1%的含量存在,但这个比例是被允许的最高值。
38、这个决议的有效期是3个月,如果必要,可以延长。
39、根据法令92/59/EEC的11(3)条,成员国应该在10天之内采取所有的必要措施实施决议。
40、这个决议所提供的措施与紧急状态委员会的意见一致。
已经采用这个决议:
第1条
这个决议用于玩具及儿童用品:
--全部或部分用PVC软塑料制造,所含下列物质的一种或多种的重要超过0.1%。
--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
--DEHP: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
--DNOP:邻苯二甲酸正辛酯
--DIDP:邻苯二甲酸异癸酯
--BBP:邻苯二甲酸丁卞酯
--DB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可能被三岁以下儿童放入口中。
第2条
此决议的目的:
--玩具指的是用于儿童玩耍的产品
--儿童用品指任何为便于儿童入睡、放松、喂养或吸吮的产品
第3条
成员国应禁止在市场上投放与第一条有关的玩具及儿童产品
第4条
成员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此公告发布10天之内服从决议。
第5条
此决议一直使用至2000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