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相当于成员国法律规定和管理禁令的1976年7月27日的一会法令76/769/EEC对某些危害物质和药剂的销售和使用做出了限制,这个法令的最后修订为1999/77/EC法令以控制危害物质和药剂,但是,其中没有包括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管理。相当于成员国法律的1988年5月3日的一会法力88/378/EEC关注了玩具的安全。它经过法令93/68/EEC修订,认为危害物质应参考相关欧盟立法所指的那些产品种类或者那些被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危害物质;这个法令不用于儿童用品,也不提供紧急程序。
29、丹麦政府要求委员会在1998年4月15日采取一个法令,介绍关于有问题产品的限制议案,以便于92/59/EEC法令的第9条保持一致。
30、在1999年5月4日采用的关于消费者政策法令计划的决议中,欧盟议会呼吁委员会采取措施消除供婴儿和儿童使用的PVC玩具中所含的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
31、经过委员会的调查,SCTEE在1999年9月28日对TNO、LGC提交的报告和美国CPSC关于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转移测试的报告提出结论:没有一个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转移测试方法适用于控制目的。
32、在欧盟还没有发布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迁移测试的标准方法时,由于没有限制从玩具及儿童用品中迁移出的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含量,这样不能保证儿童健康的持续高水平以及不能确保对这些限制标准的非歧视使用。而且,在目前建立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迁移限量是非常困难的,这些限制应考虑危害的来源,而不是PVC玩具和儿童用品的危害。
33、近来,关于上述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迁移测试方法的科学证据表明,98/485/EC议案不足以确保对儿童健康的持续高度保护;由于现在没有其他有效的控制措施,所以应立即禁止那些可能被三岁以下儿童放入口中的玩具及儿童用品投放市场。
34、委员会已经提出建议修改法令76/769/EEC关于危害物质和禁用药品的销售和使用限制,以及关于使用软PVC制造的可能被三岁以下儿童放入口中的玩具和儿童用品中所含的DINP、DEHP、DBP、DIDP、DNOP、BBP的使用。而且,如果这些产品含有所指的这些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将不允许投放市场;此外,这个建议旨在确保在其他供三岁以下儿童放入口中的软PVC制造的玩具及儿童用品上贴标签,以确保儿童不把玩具放入口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