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欧盟
禁止销售PVC制造的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玩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检联(2000)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有关外贸进出口公司:
欧盟于1999年12月7日正式作出决定(1999/815/EC指令见附件1),在欧盟成员国内,对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与口接触的玩具以及其他儿童用品(如:婴儿奶嘴、出牙器等)中的聚氯乙烯塑料(简称PVC塑料)中的增塑剂含量进行限制,要求PVC中所含六种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DEHP、DINP、DNOP、DBP、DIDP、BBP),总含量不超过0.1%。目前已有9个国家立法(见附件2),禁止上述PVC玩具的销售和使用。
为了做好出口前的检验工作,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外经贸部正抓紧研究、指定以上6种禁有物质的检测方法和PVC的“替代品”。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做好宣传工作,从产品的原材料抓起,严格控制含有以上6种禁有物质的PVC塑料用于生产输欧盟的三岁以下儿童玩具和儿童用品。关于塑料玩具的PVC定性问题,请各地检验检疫局与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扬州玩具检测中心联系,待该检测方法批准后,将正式对上述玩具的检测项目实施检验。
附件:如文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0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1: 欧盟决议
(1999.12.07)
采取措施禁止销售供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放入口中的包含以下六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中的一种或多种(DINP、DEHP、DBP、DIDP、DNOP、BBP)聚氯乙烯软塑料玩具及儿童用品。
1999/815/EC
有鉴于:
1、按照92/59/EEC指令第三条的要求,只有安全的产品才能被制造商投放市场;指令特别强调确保一个高水平的儿童健康和安全保护;
2、指令的第九条规定在某种条件下并依照指令中规定的程序,委员会可以作出决议要求成员国采取临时措施阻止、限制投放到市场上的产品,或使产品服从于特定的条件。如果该产品对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有严重的和直接的危害,委员会也可以要求将产品从市场上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