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委《关于对科研单位进行分类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
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
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的精神,为了加强科技经费的宏观管理,合理和有效地使用科技拨款,推动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搞好科学研究的纵深配置,对科研单位(研究与开发机构)的拨款制度实行改革,按照不同类型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对经费实行分类管理。这是当前科技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措施之一。各部门应遵照上述中央和国务院文件的精神,认真作好此项工作。
各部门对其下发研究与开发机构的分类工作应在科技普查统计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我委综合局所编制的科技活动分类统计文件中对各类科技活动区分的边界特征已有明确的叙述,在全国研究与开发机构普查统计工作中经过了实践和应用。它也是这次分类工作的依据。
为指导各部门对其下属研究与开发机构的分类工作,遵照《
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中有关科研事业费分类管理的原则,特制定《国家科委关于对科研单位分类的暂行规定》(简称《分类规定》)。请各部门严格按照《分类规定》中的四种类型,即:(1)技术开发类型;(2)基础研究类型;(3)多种类型;(4)社会公益事业、技术基础、农业科学研究类型的确定方法,对下发研究与开发机构进行分类。请按附表中所列的内容填写,于四月二十日前报送我委条件财务局。
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 国家科委《
关于科研单位分类的暂行规定》
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
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关于各类科研单位(研究与开发机构)的科研事业费进行分类管理的精神。为指导和检查各部门对其下发研究与开发机构的分类工作,并依照国家科委综合局所编制的科技活动分类统计文件中有关各类活动类别区分的边界特征,特制定本规定。请各部门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