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使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发字〔1999〕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
为了规范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使用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财政部
二000年一月七日
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使用管理若干规定
为了规范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综合开发事业的稳步发展,根据《
关于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的通知》(财发字〔1998〕36号)的有关精神,现对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使用管理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是财政用于支持农业综合开发业务活动的专项经费。
二、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列入“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科目的专项经费。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农业综合开发任务的大小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应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勤俭办事、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使用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以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四、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的使用范围:
1.项目评估费:用于组织或委托评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差旅费、专家咨询费、技术鉴定费、专家评审费等支出。
2.项目检查验收费:用于组织或委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组织实施中和竣工验收时执行情况检查的差旅费、专家咨询费、质量鉴定费等支出。
3.培训费: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系统的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培训所需场地租用费、学员的食宿费补贴,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印制证书、制作音像制品的费用,教员讲课费等支出。
4.专项研究费:用于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专项研究的差旅费、资料印刷费、研讨费、专家论证费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