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1日)废止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国发〔1999〕27号)
现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
《兵役法》)和《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现役:
(一)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
(二)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
(三)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四)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五)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现役的。
三、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复员安置:
(一)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
(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四、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一)服现役满10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未满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况的;
(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五、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