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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建立
 风险投资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科技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
      (科技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
        税务局、证监会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中“要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逐步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精神,指导、规范风险投资活动,推动风险投资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建立风险投资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意义
  (一)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技术创新,既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推动力量,也是提高国际竞争力和实现经济安全的根本保障。要使知识有效地转化为高新技术,高新技术有效地实现产业化,需要建立一个能有效地动员和集中创业资本、促进知识向高新技术转化、加速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进程的风险投资机制。建立规范的风险投资机制,对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国力,实现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建立有效的风险投资机制,对于高新技术的开发及其成果的产业化,具有重要作用。
  (二)近几年,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支持了国民经济的建设,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有所提高。但是,科技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能力薄弱,高新技术产业化程度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少的状况还未根本改变。在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缺乏自主的技术创新能力,难以保证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经济安全。建立风险投资机制,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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