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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煤炭行业管理任务比较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暂在煤矿安全监察局加挂“××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局”的牌子,履行煤炭行业管理职能。这些地区的煤矿安全监察局,既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直属机构,又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工作机构,其煤矿安全监察业务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管理为主,煤炭行业管理业务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管理为主。具体事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商定。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可在大中型矿区设立安全监察办事处,作为其派出机构。安全监察办事处为处级机构,名称统一为“××(地名)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具体的设置方案,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另行下达。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安全监察办事处的设立、变更,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商有关地方政府提出意见,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主要职责:
  1.研究拟定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煤矿安全生产规章、规程,拟定煤炭工业安全标准,提出保障煤矿安全的规划和目标。
  2.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履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责。
  3.组织调查和处理煤矿重大、特大事故,负责全国煤矿事故与职业危害的统计分析,发布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信息。
  4.指导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科研工作,组织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5.拟定开办煤矿的安全标准,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炭企业的查处工作。
  6.组织、指导煤炭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负责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认证工作。
  7.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8.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救护队及其应急救援工作。
  9.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直属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干部管理工作,组织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10.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1.承办国务院和国家经贸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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