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
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9〕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煤炭工业局拟定的《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煤炭工业局 1999年12月21日)
为适应煤炭工业管理体制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的有关要求,拟定本实施方案。
一、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根据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精神,从我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在实行政企分开的基础上,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改革现行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实行垂直管理。这项改革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分步实施,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
二、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的调整与机构设置
(一)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国家煤炭工业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管理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现由国家经贸委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国家煤炭工业局的有关内设机构,加挂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机构的牌子。
(二)将原煤炭部直属的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江西、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新疆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工业管理局,以及安徽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改组为煤矿安全监察局(详见附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均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直属机构,实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主的管理体制。现由劳动等部门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均由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
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为正厅级机构,名称统一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煤矿安全监察局”,一般设4-6个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