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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移民开发局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十一)外迁农村移民安置地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以及学校、医院、商业等公共设施应较为完善。同时,可根据安置移民的需要,在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划下,适当增容、改建或扩建,确保当地居民和移民有一个比较稳定的生产、生活环境。
  (十二)为鼓励和引导更多的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国家对外迁农村移民给予适当补助,并将实行后期扶持政策。各省(市)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权限内对移民在收取税、费等方面给予减免或适当优惠。
  四、加强对外迁农村移民资金的管理,确保移民资金专款专用
  (十三)外迁农村移民实行资金、任务双包干原则。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将据此制订外迁农村移民资金管理办法,并发布施行。
  (十四)迁出地人民政府要把给每户外迁农村移民的补偿资金和补助资金的帐算清楚,不能把矛盾转嫁到迁入地;要把该拨给迁入地人民政府的和该发给移民个人的资金严格分开。
  (十五)迁入地人民政府要根据外迁农村移民资金年度计划,将到位的移民资金按进度及时拨付给直接安置移民的基层单位,不得挤占挪用。
  (十六)要切实加强对外迁农村移民资金使用的监督,监察、审计、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移民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对违纪违法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外迁农村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十七)外迁农村移民安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省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由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统一制定外迁农村移民安置的方针政策和原则,统一部署外迁农村移民安置任务;迁入地省(市)和迁出地省(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完成外迁农村移民任务,制定有关优惠政策和实施办法;迁入省(市)和迁出省(市)的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本省(市)统一安排,具体负责外迁农村移民安置的组织实施。
  (十八)迁入地人民政府要把外迁农村移民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做好各项有关工作。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要层层建立领导责任制,落实责任人,要落实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这项工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解决移民的实际问题。
  (十九)迁入地人民政府要做好移民安置区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教育他们充分认识兴建三峡工程的重大意义,顾全大局,多作贡献。要对迁入的移民热情欢迎,在政治上多关心,生活上多体贴。要做到不仅使移民能很快与当地居民融为一体、和睦相处,而且要提倡当地居民开展帮助和扶持移民的活动,使移民早日达到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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