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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在担保期限内,企业出口企业执行完毕或履行缴纳税款义务的,中国银行的担保责任自行解除;在担保期限内,企业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出口义务的,海关按应补税款及缓税利息向中国银行开出《索赔书》和《海关专用缴款书》(进口料件未经批准内销的,需加开《税款缴纳扣划通知书》),中国银行凭此履行保函项下的赔付责任。中国银行履行了保函项下的赔付责任后,可以依法向被担保人追索。
  第十条 海关与中国银行间建立的现行台帐联系制度不变。海关与中国银行按照《关于印发<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保证金台帐“实转”联系配合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中银发〔1999〕89号)及有关配套办法的各项规定处理银行保证金台帐事宜。
  第十一条 未能取得中国银行出具的税款保付保函的加工贸易企业应以现金、转帐支票、汇票、汇款等方式缴纳税款保证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细则由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制定并颁布。

附件:一、税款保付保函


     二、索赔函

附件一:         税款保付保函



致:______海关             日期:
                       编号:
  应______(申请人)的要求,根据______海关______号《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我行兹开立你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担保函;担保金额为《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申请人应缴纳的台帐保证金______及利息______(计息日为自申请人进口报关日至《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上核定的核销日,利率适用海关有关规定)。  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至______(海关核定的台帐核销期满后60天)失效。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将随申请人在海关核定的核销期内出口或已向海关支付税款金额而自动递减。
  我行保证,如果申请人未能在海关核定的有效期内出口或海关支付税款,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函和《海关专用缴款书》(注有“台帐保证金转税专用”字样)或《海关征税缴款书》、《税款缴纳扣划通知书》后,向你方支付上述税款及利息。任何索赔,务必于本保函到期日前送达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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