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25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15日)废止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计价格〔1999〕23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税务代理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规范税务代理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代理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税务代理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二、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有关涉税事宜可自行办理,也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税务机关不得将税务行政管理职能转交税务代理机构办理并收费,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接受代理服务和到指定的代理机构接受服务。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涉税事宜的,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故意刁难或拒绝办理。
三、税务代理机构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可以从事下列代理服务:
(一)代办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二)代办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代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报告;
(四)代办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代纳税人进行纳税审核;
(七)建帐建制,办理帐务;
(八)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九)开展税务咨询和受聘担任税务顾问;
(十)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四、税务代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中准价和浮动幅度,指导税务代理服务机构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制定收费标准应以税务代理服务人员的平均工时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市场供求状况制定。
税务代理计费方式原则上实行定额计费或按人员工时计费。对确实不宜按定额或人员工时计费的,可以按代理标的额的一定比率计费,但应规定最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