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货经纪公司要抓紧修改经纪业务规则等各项规章制度,妥善处理未完成的转委托业务。
《条例》和管理办法对期货经纪公司的运作规则作了明确的规定。期货经纪公司要根据
《条例》和管理办法,抓紧修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调整经纪业务规则,与客户签订补充协议,严格依法运作。
由于期货交易所修订章程、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并调整计算机系统还需要一段时间,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尚未开展,《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
61条、第
64条的执行尚不具备条件。因此,第61条的执行期限根据《
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
35条执行,第
64条从期货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结算系统调整完毕并正式运转之日起执行。
按
《条例》第
29条规定后,各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将受托业务进行转委托或者接受转委托业务。原存在转委托业务的期货经纪公司在1999年12月31日前必须妥善处理完转委托的持仓。如果客户提出移仓要求的,要积极配合客户完成移仓。
四、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对期货市场的监管
各派出机构要深入调查研究,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提出落实
《条例》和管理办法的具体计划。对于《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
72条、第
85条的实施,应要求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制定明确统一、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