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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的通知

  (四)各地要在开展检查工作的同时,加强政策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及当地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并公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监督电话号码,接受群众监督,推动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把检查工作作为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防止走过场。要实事求是地反映落实优惠政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扎扎实实地改进和完善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工作。
  附件: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内容

  一、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
  (二)《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1998〕278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
  (四)《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1998〕第120号)。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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