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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的通知
 (劳社部函〔1999〕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建委(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地方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要进一步完善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对自谋职业的,要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税费减免、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扶持”的精神,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我们决定于2000年一季度,联合开展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中发〔1998〕10号文件提出的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内容附后)。
  二、检查方式
  (一)了解各地贯彻国家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文件和实施办法的制定情况。
  (二)深入劳动保障、税务、工商、城镇等基层经办机构,与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座谈,实地查看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查找执行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工作步骤与要求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劳动保障、财政、城镇、银行、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并根据通知精神,尽快制定工作计划。要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分工,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保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检查工作要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各地市劳动保障、财政、城建、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采取分系统检查的形式,对本地区和本部门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联合检查小组对下岗职工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三)各地市要认真研究分析检查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和原因,提出解决措施,并向当地政府和省级联合检查小组报告自查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检查小组在重点检查中,要对各地市情况和自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明确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自查和重点检查完成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分别对本次检查情况总结(包括好的经验做法和下一步工作措施),向省级人民政府汇报,并于2000年2月29日前分别报送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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