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内冷轧硅钢片产品的唯一生产者,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代表中国冷轧硅钢片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了对原产于俄罗斯的冷轧硅钢片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有资格代表中国冷轧硅钢片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材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
12条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外经贸部于1999年3月12日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开始对原产于俄罗斯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冷轧硅钢片进行反倾销调查,并确定本案调查期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1999年3月12日,外经贸部约见了俄罗斯驻中国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公开部分的申请书,同时通知了申请人和已知的俄罗斯生产商、出口商。1999年4月6日至4月20日,外经贸部分别向俄罗斯政府和在立案通知规定的期间内报名应诉的俄生产商、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有些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间内向外经贸部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理由。经审查,外经贸部共收到2家俄罗斯公司的答卷,即:俄罗斯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Novolipetsk Iron & steel Corporation)和俄罗斯联邦维茨钢铁有限公司(VIZStal Ltd.)。
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上述的答卷进行了审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冷轧硅钢片产业损害调查小组,对俄罗斯向中国出口冷轧硅钢片造成国内相关产业损害的情况进行初步调查。1999年4月30日向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和进口商发放了《国家经贸委反倾销反补贴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进口商调查问卷(〔1999〕国经贸反倾销办调字第1号),答卷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收回。1999年8月31日至9月2日,调查小组赴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
二、被诉产品和国内类似产品
被诉的产品是原产于俄罗斯的冷轧硅钢片,分为取向硅钢片和无取向硅钢片。取向硅钢片牌号:3404、3405、3406、3407、3408,厚度分别为0.30毫米、0.35毫米;无取向硅钢片牌号2212。
经过调查发现,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生产的冷轧硅钢片按照中国国家执行标准分为不同的牌号,与俄罗斯出口到中国的冷轧硅钢片相类似,各牌号之间的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