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1999年第13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9年3月12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冷轧硅钢片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认为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由倾销造成。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
22条的规定,做出决定如下:
自1999年12月3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对原产于俄罗斯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冷轧硅钢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72251110、72251190、72251910、72251990、72261110、72261190、72261910、72261990。取向硅钢片牌号:3404、3405、3406、3407、3408,厚度分别为0.30毫米、0.35毫米;无取向硅钢片牌号2212)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商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原产于俄罗斯的上述冷轧硅钢片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冷轧硅钢片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1999年12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
对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冷轧硅钢片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9年3月12日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冷轧硅钢片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