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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1.SKC公司
  SKC公司报告了在调查期间内的出口价格及其销售证明,外经贸部对其所提供的材料做了相应的审查和测试,基本符合要求,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是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因此,外经贸部决定采用该公司所提供的出口销售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2.(株)晓星公司
  晓星公司所提供的出口销售报表中所列的出口产品销售等级与各种出口销售证明中所标明的产品等级极不相符,视其未提供出口销售证明材料。因此,外经贸部决定对其所提供的出口销售材料不予采用,而使用现有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3.(株)可隆公司
  由于可隆公司所提供的材料缺乏可信度,调查机关决定对其所提供的资料不予采用,而使用现有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4.世韩公司
  世韩公司在其答卷中所报告的出口销售只提供了一笔销售的部分证明材料,其他销售均无任何销售证明,如销售合同、发票及付款证明等。所以,调查机关决定对其所提供的资料不予采用,而使用现有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三)比较
  外经贸部将每个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外经贸部采用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对以下因素进行了调整:运输费用、保险费用、港口费用、库存费用、信用费用、税费以及折扣或回扣等等。
  (四)倾销幅度
  经过上述的调整和比较后,外经贸部认定各应诉公司在调查期间内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均存在倾销,其倾销差额为各应诉公司调整后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或被认定的正常价值与其调整后的加权平均出口价格或被认定的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如下:
  SKC公司:21%
  晓星公司:72%
  可隆公司:72%
  世韩公司:72%
  其他韩国公司:72%
  四、损害及损害认定
  初步证据表明,韩国在被调查期间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量出口被控聚酯薄膜。其中,1997年韩国直接向中国出口聚酯薄膜2841.698吨,比1996年增长224%,1998年1月至9月向中国出口9126.874吨,比1997年增长328%。1997年经香港再出口内地的韩国聚酯薄膜产品为13394.929吨,比1996年增长56%,1998年1月至9月为7518.010吨。韩国在向中国大量出口的同时,不断降低价格,由韩国直接出口中国的聚酯薄膜产品年平均价格1997年比1996年下降51.5%,1998年1月至9月比1997年下降54.1%。出口香港的聚酯薄膜产品年平均价格1997年比1996年下降59.9%,1998年1月至9月比1997年下降23.5%。由此导致:
  --中国国内相同产品的价格被迫大幅度下调。1998年国内聚酯薄膜平均价格比1997年平均价格下降17.84%,比1996年下降3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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