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认定,韩国出口到中国的聚酯薄膜与中国生产的聚酯薄膜属于相似产品,具有可比性和无替代性,其物理特性、生产制造过程及用途是相同的。该进口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39206200。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一)正常价值的计算
外经贸部在审查应诉公司的答卷时,对各公司所递交的答卷做了仔细审查并做了如下决定:
1.SKC公司:
外经贸部对SKC公司所提供的国内销售部分资料做了各种测试(如原产地、关联销售、国内销售数量占出口量的比重及低于成本销售所占国内销售量的比重等等),基本符合采用国内销售计算正常价值的要求,但SKC公司的答卷中没有提供该公司所有产品全部型号的国内销售资料,只提供了该公司自认为与出口到中国产品型号相对应的部分国内销售资料,该部分产品数量只约占调查期内该公司在国内销售总量的20%。因此,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外经贸部暂依据该公司所提供的部分国内销售资料来确定其正常价值。
2.(株)晓星公司:
晓星公司对答卷中所报告的国内销售没有提供任何销售证明,如销售合同、发票及付款证明等等;在有关生产成本的报表中,数据明显低于同行业其他公司,差幅较大,且报表中所有数据没有任何证明材料。另外,该公司未按答卷要求提供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的资料,且公司年度审查报告等未按要求提供中文翻译件。鉴于上述理由,在计算其正常价值时,外经贸部决定不采用其国内销售数据、成本报表和年度报告,而依据现有材料计算其正常价值。
3.(株)可隆公司:
可隆公司没有提供符合要求的软盘,按答卷要求,可被视为不与调查机关合作。而且,在要求其对答卷的某些部分做解释时,该公司却声明其原先提交的答卷有重大错误,并提供了新材料,后提供的数据与原先提供的数据相差巨大,令调查当局无法相信其整修答卷数据的真实性。所以,调查机关决定对其所提供的资料不予采用,而使用现有材料计算其正常价值。
4.世韩公司:
世韩公司的答卷中没有提供该公司所有产品全部型号的国内销售资料,只提供了该公司自认为与出口到中国产品型号相对应的部分国内销售资料。该公司在其答卷中所报告的国内销售只提供了一笔销售的部分证明材料,其他销售均无任何销售证明。对所提供的成本报表没有提供详细的证明材料。另外,未按答卷要求提供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的资料,而且公司年度报告和大多数附件等均未按答卷要求提供中文翻译件。所以,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外经贸部决定不采用其国内销售数据、成本报表和年度报告,而依据现有材料计算其正常价值。
(二)出口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