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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营业收入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保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保费收入或取得索取保费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第六条 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应当按征管法、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报送下列资料:
  (一)《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二)《贷款(含贴现、押汇、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细表》
  (三)《转贷外汇利息收入明细表》
  (四)《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表》
  (五)《融资租赁收入明细表》
  (六)《自营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明细表》
  (七)《自营买卖债券价差收入明细表》
  (八)《自营买卖外汇价差收入明细表》
  (九)《自营买卖其他金融商品价差收入明细表》
  (十)《金融经纪业务及其他金融业务收入日汇总明细表》
  (十一)《保费收入明细表》
  (十二)《储金业务收入明细表》
  (十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资料的填报要求
  (一)各种报表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报送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两份留存。
  (二)《贷款(含贴现、押汇、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细表》、《融资租赁收入明细表》、《自营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明细表》、《自营买卖债券价差收入明细表》、《自营买卖外汇价差收入明细表》、《自营买卖其他金融商品价差收入明细表》、《金融经纪业务及其他金融业务收入日汇总明细表》、《保费收入明细表》、《储金业务收入明细表》等表,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填写各项内容,没有开展的业务需要报相应的空表。
  三、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上述金融机构每季度末最后一旬应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在本季度缴纳营业税。其他的金融机构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
  四、以一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或者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应当分别于季度终了后或次月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第七条 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以及发生其他违章行为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附件:《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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