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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及其所属科学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及其所属科学事业单位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26号 2000年1月6日)


  近接中国科学院《关于我院所属科学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科发计字〔1999〕044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的有关规定,考虑到中国科学院及其所属科学事业单位的特殊情况,现对中国科学院及其所属科学事业单位在1999年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有关“财政拨款”的确认、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财政拨款”的确认
  (一)对中国科学院及其所属科学事业单位取得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的经费,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拨款单为财政拨款的确认证明;中国科学院及其所属科学事业单位之间转拨的财政经费,以取得的转拨单位和汇款单为财政拨款的确认证明。转拨单必须经中国科学院财务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再由所属科学事业单位转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对中国科学院及其所属科学事业单位取得不是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而从其他部门取得的由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课题)经费,以中国科学院及其所属科学事业单位与有关部门签订承担该项目(课题)的合同、协议、计划任务书,作为财政拨款的确认证明。这些项目(课题)包括: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
  2.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又称863计划)(由国家科技部管理);
  3.攀登计划以及攀登计划预选项目(由国家科技部管理);
  4.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又称973项目)(由国家科技部管理)
  5.国防军工项目以及军品配套研制项目(由军委各总部、军兵种、国防科工委以及军队各基地和部队管理);
  6.国家科技三项费项目(包括技术创新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中小企业创新支撑体系建设项目、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示范项目等)(由国家计委管理);
  7.国家一次性科学事业费专项经费(由国家科技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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