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6月26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1日)废止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 
 (第18号)


  现发布《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长江
                         二000年一月二十六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煤炭的检验和监督管理,保证出口煤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煤炭的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出口煤炭的检验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分工分别对出口煤炭实施产地监管和口岸检验监管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出口煤炭实行出口质量许可制度。未取得出口质量许可的煤炭不得出口。

第二章 产地监督管理

  第五条 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推行全面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出口煤炭质量。
  第六条 出口煤炭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出口煤炭生产企业质量许可证的考核、发证和管理。
  第七条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对出口新煤种、煤质发生变化或新获质量许可的煤炭生产企业进行煤质检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