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二000年一月十一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2000]第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集装箱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所规定的集装箱,包括出境、进境和过境的实箱及空箱。
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集装箱进出境前、进出境时或过境时,承运人、货主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报检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
第五条 过境应检集装箱,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查验,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检验检疫。
第二章 进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
第六条 进境集装箱应按有关规定实施下列检验检疫:
(一)所有进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二)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以及箱内带有植物性包装物或辅垫材料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三)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有关规定、约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七条 进境集装箱报检人应当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提运或拆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