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违规违章事实的证据材料;
4.有关责任人和被查单位对认定事实和责任的意见;
5.检查单位对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移送处理时,应履行以下手续:
1.移送方:
(1)填写《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移送处理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或《稽核发现问题移交书》(以下简称移交书)一式两份,移送方和受理方各持一份。
(2)《登记表》或《移交书》应包括以下内容:违规违章行为人姓名、单位、职务;违规违章行为的主要错误事实;违规违章行为的性质(指违反何种专业的规章制度);材料目录(按规定的顺序填写清楚,并对材料编号);移送部门、受理部门、移交人、接收人和移送时间。
2.受理方:
(1)在收到移送方送达的《登记表》或《移交书》后,应对移送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移送规定的,应予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可以退回移送方,补充有关材料;认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退给移送方,可建议作其它处理。
(2)按监察程序或人事管理程序对有关问题进行审查处理。查结后,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移送方。反馈处理结果,应填写《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结果反馈单》一式两份,移送方和受理方各持一份。
(3)受理方认为尚需进一步向移送方了解情况或复制有关证据材料时,移送方应积极配合,提供方便,必要时应协助查处。
第十三条 特殊程序:
(一)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有重大案件、事故嫌疑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商请监察或保卫等有关部门提前介入。
(二)监察或保卫等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提前介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紧急处置,直至将案情或事故查结。这一阶段的移送程序可边调查、边办理、边完善。
(三)上级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其它处理的,应当移送同级监察或人事部门,由其审核后,确定直接查处或责成下级处理。
第四章 移送要求和责任
第十四条 移送的证据材料必须事实清楚,责任分明。
第十五条 移送和处理必须及时。移送方一般应在检查或稽核终结之日起15日内办理移送手续;受理方在收到材料后应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应按监察办案程序或人事管理程序进行审查处理,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处理完毕,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