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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检查处理移送办法(试行)

  (十一)《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处理规定(试行)》中所列违规违章行为;
  (十二)《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干部人事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至第十三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
  (十三)《关于对违反售付汇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责任人行政处分的规定》第四条至第十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
  (十四)《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银行卡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至第七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
  (十五)《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至第十二条所列违规违章行为。
  第九条 在业务检查中,凡发现其它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按照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也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移送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条 在业务检查中,凡发现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其它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需要给予其它处理的,应移送人事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凡发现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情节和后果严重,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在移送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由监察部门建议纪检部门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章 移送程序

  第十二条 一般程序:
  (一)检查人员在检查终结后,认定的违规违章行为,按照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其它处理的,应经本部门领导审定,签署意见,然后移送监察或人事部门处理。
  (二)移送处理时,应备齐以下材料:
  1.《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书》;
  2.《业务检查报告》或《稽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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